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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資訊
- 類型:已發表論文
- 日期:2022-11-03
摘要
在新墨西哥州和許多其他司法管轄區,如果檢察官透過明確且令人信服的證據證明釋放被告會對公眾構成危險,法官可以拘留被告。然而,一些政策制定者認為,某些類別的被告應該有“可反駁的危險性推定”,將舉證責任轉移給辯方。利用新墨西哥州四年內審前釋放的 15,000 多名重罪被告的數據,我們衡量了其中有多少人會根據不同的推定標準被拘留,以及這些被告中實際上構成危險的比例是多少,因為他們在審前被指控犯有新的犯罪行為。我們考慮基於當前指控、過去定罪、過去未出庭、過去違反釋放條件的推定,以及從最近的立法提案中得出的這些推定。我們發現,對於所有這些標準,他們確定的被告中最多 8% 被指控犯有新的暴力犯罪(重罪或輕罪),最多 5% 的被告被指控犯有新的暴力重罪。假陽性率,即這些政策將拘留未在審前指控任何新犯罪的被告的比例,範圍為 71% 至 90%。最廣泛的立法建議,例如拘留所有被指控犯有暴力重罪的被告,效果並不比根據現行製度釋放所有被告的基本比率好多少。我們也會根據阿諾德公共安全評估 (PSA) 的風險評分來考慮拘留建議。在風險評分最高且帶有「暴力標誌」的獲釋被告中,7% 被指控犯有新的暴力重罪,71% 是誤報。我們的結論是,這些可反駁推定的標準並沒有準確地針對危險的被告:它們撒下了廣泛的網,並建議對許多不會對公眾構成危險的審前被告進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