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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資訊
- 類型:工作論文
- 編號:工作論文 #1032
- 日期:2026-03-18
摘要
如果一個群體中在遺傳上不相關的成員因相互遵守社會規範而受益,那麼代理人可能會遵守該規範並懲罰違反者,即使這種行為不能以自私、以結果為導向的偏好來證明是合理的。我們稱之為強互惠。我們將其與弱互惠區分開來,即互惠利他主義、針鋒相對、完全契約下的交換以及其他形式的互利合作,這些合作可以用自私的結果導向的偏好來解釋。我們回顧了人類社會中強互惠的存在和重要性的令人信服的證據。然而,如果收益和成本是用適應度來衡量的,而相關行為是由自然選擇的基因遺傳所控制的,那麼人們普遍認為,作為利他主義的一種形式,強互惠不能侵入非互惠者群體,也不能維持穩定的群體平衡。我們證明事實並非如此,並對這種現象提供了進化解釋。由於更新世晚期是唯一一個足夠長的時期來解釋現代人類基因分佈的重大發展,因此我們的模型是基於構成智人大部分歷史的小型狩獵採集群體成員之間的相互作用結構,正如歷史和人類學證據所揭示的那樣。